关于农药规范经营与使用行为的告知书
---合规经营 科学用药 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
广大农药经营主体、使用者:
为规范全市农药经营、采购、储存、使用全链条行为,防范农药残留超标、假劣农资流入市场风险,保障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面向全市农药经营门店、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广大种植农户告知如下:
一、红线禁令 守住安全底线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禁限用农药名录》,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生产、采购、储存、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停用的农药。
1.经营禁令:严禁购销、囤积、售卖禁用农药;严禁销售三无(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农药)、过期变质、标签不合规农药;限用农药须取得定点经营资质方可线下经营,禁止线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2.使用禁令:严禁种植业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严禁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严禁不按农药标签要求超范围、超剂量、超频次用药及随意混配药剂;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禁止在河道、水源地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
二、合规经营 落实门店主体责任
全市农药经营门店必须持证经营、规范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1.持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许可证。
2.限用农药:落实专柜存放、专区展示、实名购买、专人管理,场所及仓储张贴警示标识,单独分区存放,严禁混放混售;无定点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3.进货查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供货方资质、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4.购销台账:规范建立采购、销售进销台账,完整登记产品信息、购销主体、数量、日期等;台账及凭证留存≥2 年,严禁篡改、伪造、隐匿、销毁台账。
5.用药说明:向购药农户正确说明农药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注意事项及中毒急救措施。
6.废弃回收: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7.网售农药:禁止网络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三、科学用药 规范种植业生产全过程
1.渠道合规:农药必须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农资门店采购,坚决杜绝三无产品、来源不明产品、过期失效产品;严禁网购限制使用农药。
2.存储安全:农药单独专库、分类存放,远离人居生活区域、食品、饲料、饮用水源,标识清晰,严防混用、泄漏、变质。
3.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用药,不扩大使用范围、不超剂量、不得随意自行混配药剂;施药时做好人员安全防护。
4.台账可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农药使用记录,登记用药时间、地点、药剂名称、用量、防治对象、生产企业等信息,用药记录至少保存 2 年;鼓励普通种植户建立用药记录。
5.严守安全间隔期:严格执行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规定,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不得采收上市,杜绝农药残留超标风险。
6.废弃物处置: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上交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
7.异常上报:发现假劣农药、农作物药害等问题,立即停用、封存药剂,及时上报属地农业农村监管部门,严禁私自丢弃、销毁问题农药。
四、主体责任与违规后果
种植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农药经营主体对所售农药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自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与种植生产活动。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违规网络销售限用农药(部门规章监管要求);不按规定建立进销/用药台账;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销售假劣农药、农残超标种植业农产品等。农业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约谈警示(行政指导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符合信用监管条件情节严重的主体,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经营主体、种植户积极监督农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禁限用农药名录》
【温馨提示】:本告知书用于普法宣传提示,请各农药经营户、种植主体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内容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正式公告为准。
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6年10月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