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随意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前期充分调研,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已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过程,提出七个方面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明确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严禁无行政检查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入企检查。
二是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适用范围,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是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明确了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开展联合行政检查、专项检查的方式、责任、权限和要求,以及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上限,确保力度不减、责任不减。
四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基本程序。明确了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检查通知书》文书基本格式,市级行政检查主体负责统一本领域行政检查记录样式,各级行政检查主体严格遵循基本工作程序。
五是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监管质效。要求加快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扫码入企”制度,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进入企业时,必须如实扫码登记相关信息,并实时上传至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
六是推行涉企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要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积极推进“柔性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禁随意关停查封企业,对企业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要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是完善涉企行政检查追责评价机制。明确了企业评价、投诉办理、纳入考核、追责问责等结果应用,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主要名词解释
行政检查主体:指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
涉企行政检查: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为。
联合行政检查:指多个行政检查主体基于同一检查对象或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配合实施的联合检查活动。
扫码入企:指行政检查人员入企前须通过扫描企业备案码,登记检查事由、人员、时间等信息并上传系统,实现入企检查全程留痕、可追溯。
四、解读人
榆林市司法局政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