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名服务要求的逐步提高,我市地名服务管理出现了道路名称和标识设置不规范、部分交通指示牌和道路名称不一致、地名标志设置滞后等突出问题。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向指位和文化功能,健全地名管理法律体系,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现状,特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一条,阐明了我市道路命名的流程,详细解读道路命名的规则、程序及命名方法和内容。其中,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等内容。《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大道”“大街”“路”“街”“巷”等适用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大道”适用于宽60米以上(含60米)、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的道路;“大街”适用于宽40米以上(含40米)、长4000米以上(含4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路”“街”适用于宽8米以上(含8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巷”适用于宽8米以下,一般用于居民地。
《细则》规定道路命名、更名应做好公告、公示、备案等工作。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实施细则》出台后,为了街路巷的稳定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及出行旅游,在不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各项条款及法律法规情况下,原则上对原已命名的街路巷不再进行更名。
三、主要名词解释
专名:道路名称中体现道路特征、文化内涵等独特性的部分,符合汉语使用习惯。
通用: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部分,如“大道”“大街”“路”“街”“巷”等,需与道路规格、功能等相对应。
序列化命名:以数字系列等形式对道路进行命名的方式,一般控制在个位数,且需与区域现状保持一致。
四、解读人
榆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四级调研员